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做出入市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入市交易的規則,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在這一規定中,明確入市交易的總基調為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可以用于入市交易的土地類型包括這幾項: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梢钥吹郊w土地可以用于交易有兩個前提,土地用途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用途,同時需要辦理登記。所以對于目前符合以上條件的土地一定要及時辦理相關登記。
在交易方式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這里對于集體土地的交易設置了兩種交易方式,在舊規定中僅允許土地使用權出讓,本次新規突破舊規定原來對集體土地交易的限制。
在交易中,對相關部門提出新的要求: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提出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交易過程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還需要相關部門把關,需要土地的所有權人進行報批,并由有關部門給出具體意見。
對交易中的土地所有權人,需要編制出讓、出租方案,形成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
交易前,需要雙方在出讓、出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前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在具體交易方式上,條例規定可以通過招拍掛、協議出讓的方式進行。
這一規定明確了招拍掛的法律地位,而協議出讓的方式則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相區別開來。同時規定,使用權人在得到土地使用權后可以進行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
以上就是新條例下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新規,根據這些新規側面也反映出目前法律上對于集體土地的管理越來越規范,對產權證明和程序方面要求也越來越嚴格,正在逐步完善產權保護的機制。這里也提醒廣大讀者對于符合條件的,一定要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和使用權證,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